江苏南京市人大代表王慧建议启动固废条例修订,建立健全固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等相继出台,已经贯彻执行了四年多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亟待进一步修订。为此,南京市人大代表王慧建议,启动修订《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据悉,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相较旧法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更加具体地明确了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卫健、交通、市场监督、商务、邮政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的法律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固废管理信息平台,产废单位要通过信息系统申报有关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填写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固废跨省转移增加了管理要求,即除原来的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贮存、处置需经转移审批外,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利用的也要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将备案信息通报移入地省生态环境部门。固废领域首次引入了信用管理制度,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涉固废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并要求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与此同时,新《固废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固废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了固废产生企业的相关责任,新增了建筑垃圾及农业废弃物有关规定等。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还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并新增了双罚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连带处罚规定。
此外,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与旧法相比,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等规定,还适当扩大了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并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等。
王慧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也正在推进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综合来看,建议启动修订《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补充完善缺失内容,细化上位法规定。
新修订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与省《条例》修订等相关要求一致,并突出南京地方特色,建立各方主体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全覆盖监管体系,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为南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法治保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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