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医药洁净厂房工艺管道系统设计
摘要:
6 工艺管道
6.1一般规定
6.1.1 工艺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应明敷。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2 工艺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输送介质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
6.1.3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艺管道宜短。
6.1.4 工艺管道的系统应设置吹扫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6.1.5 输送纯化水的干管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干管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6.1.6 工艺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医药洁净室。
6.1.7 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的理化性质控制物料的流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1.8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业气体净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用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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