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天津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自4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告》指出,为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通告》明确,全市禁燃区分为Ⅱ类禁燃区和Ⅲ类禁燃区。Ⅱ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燃料组合(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燃料组合(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规定,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全部为Ⅲ类禁燃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区域)、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大体按照街镇范围,细化划分为Ⅱ类禁燃区和Ⅲ类禁燃区。
《通告》还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管理、建设工作,组织街镇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加强禁燃区内散煤排查,取消散煤网点,严禁散煤流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认真执行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分别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禁燃区内商业用户散煤治理和农业生产散煤清洁化替代成果、禁燃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供电设施设备日常运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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