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将在东莞施行
3月22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对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09年,东莞首创提出零散工业废水定义。《条例》明确了零散工业废水的概念,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
除了布局集中、运营规范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以外,东莞市还有1万多家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一天能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约1000吨。这些单位由于实力弱或场地小、产生工业废水量少等原因,难以通过自建设施处理产生的工业废水。《条例》总结东莞多年工业废水管理实践经验,将经验上升为法规。
《条例》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否应当将废水储存设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不作一刀切要求,也对是否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不作一刀切要求,提出只有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单位要安装设备并联网,其他单位则不需要。
《条例》施行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平台上注册账号,通过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意,并与处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需转移处理的废水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频次、转移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即可发出收运需求,处理单位会在1—2天内安排人员前往收运。处理单位接收零散工业废水时,可以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否符合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检测不符合的,有权拒绝接收。
针对收集、转移、排放、处理零散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处理单位接受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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